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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竹结构建筑技术规程-13.1 施工及质量验收 一般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2,869次

13.1.1  施工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13.1.2  圆竹结构的主体骨架工程的分项工程,可分为墙体、楼盖、屋盖及其他共计4项分项工程。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分部工程方可通过验收。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13.1.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划分。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同一建设项目同期施工的每幢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0m2的圆竹结构建筑为一检验批;不足30000m2者应视为一检验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m2时,应单独视为一检验批。制作安装质量控制以一幢房屋的一层为一检验批。

13.1.4  竹结构建筑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竹材、木材、钢构件和施工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13.1.5  所采用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13.1.6  连接固定方式、特殊部位的结构形式、局部安装与保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3.1.7  竹骨架组合墙体工程验收时,除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外,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3.1.8  墙体、桁架等构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确保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应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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