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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竹结构建筑技术规程-10.3 隔声设计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9-09 浏览次数:3,137次

10.3.1  根据隔声要求,墙体隔声级别应按表10.3.1分为7级。

10.3.2  本节未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执行。

10.3.3  墙体根据功能要求,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10.3.4  设备管道穿越墙体时,对管道穿越空隙以及墙与墙连接部位的接缝间隙应采用隔声密封胶或密封条,隔声标准应大于40dB。

10.3.5  在墙体中布置有设备管道时,设备管道应设有防振、隔噪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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