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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竹结构建筑技术规程-3.2 防火材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1-07 浏览次数:3,506次

3.2.1  竹结构建筑中关键部位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 8625的有关规定。

3.2.2  圆竹结构建筑墙体的墙面材料宜采用难燃的材料。

3.2.3  圆竹结构建筑墙体填充防火功能材料,其燃烧性能应为A级。

3.2.4  竹建筑中寒带采暖管道及包覆材料或内衬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外壁温度不低于120℃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及其施工时使用的胶粘剂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A级的规定;

外壁温度低于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及其施工时使用的胶粘剂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B1级的规定。

3.2.5  穿越墙体的设备管道和固定墙体的金属连接件应采用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填实空隙。

3.2.6  外墙外侧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防火材料,分户墙、房间隔墙和外墙内侧墙面板应符合本规程第10.2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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